公司制度本质上是公平价值与效率原则相互调和的制度性安排。自公司制度诞生伊始,“股东压迫”现象便随之产生,这一法律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频发,具体表现为对中小股东财产权、知情权及公司经营管理参与权的系统性剥夺。推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法律救济制度意义重大,能够提升公司治理能力,遏制控股股东滥用权力,推动公司良性发展;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增强司法机关的裁判能力,能使其能够对股东压迫行为展开实质性审查并作出正确裁判。当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律救济制度指导理念落后、立法规范模糊、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大股东现代公司治理理念缺失等多重困境,因此,完善法律规制体系、优化司法救济机制,已成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在比较法视域下,英美法系形成了两种典型的股东压迫救济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信义义务制度,二是以英国为典范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本研究通过系统考察两种制度的历史沿革、理论争鸣、立法设计及司法适用,并对其进行批判性比较分析,最终论证英国不公平损害制度对我国具有更强的借鉴价值。基于此,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在《公司法》总则部分引入不公平损害制度作为股东压迫救济的一般性原则;其次,通过司法解释细化不公平损害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形;最后,司法机关应当把握不公平损害制度的适用标准,做好该项制度与司法解散诉讼等其他救济制度的衔接,从而构建体系化的股东压迫救济体系。 摘要译文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压迫; 法律救济制度; 不公平损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