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1世纪以来,随着群体性环境问题的愈发突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急剧上升。在这一背景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防止污染产生的首要防线,成为了舆论的焦点。1979年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新修订)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日臻成熟。纵观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历程,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容小觑,从2006年“武汉汉阳鹤山毒地”,到2019年“江苏徐州茅村8号地块停工”事件,再到自2017年就启动开发建设但直至2021年才爆出的“陆家嘴毒地事件”,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通过结合国内外学者现有理论,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分析探索现阶段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保障问题。 结合2018年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2019年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是指受项目影响的公众及其他相关社会群体,通过获取环境信息、表达意见、提出建议或异议等方式,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环境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包括公众环境权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公众共用物理论等。确立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具有协调各参与主体利益、减少邻避冲突、民主化环境决策的作用。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保障之立法、行政审批、司法审查、运行机制等现状实践,从实践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保障存在些许困境,包括顶层设计不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形式化、公众参与司法救济不足、公众参与机制运行不健全等。结合域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保障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实践,提出纾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保障困境的路径,包括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保障规则,重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行政审批程序,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司法救济程序,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运行机制等,以期更好地规范并保障公众真正地参与到我国建设项目的监督之中,助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摘要译文
0301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83306[空间治理与规划政策]
10.27906/d.cnki.gnghy.2025.000491